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7年10月4日 第31792篇《中国法学》 2017年第4期
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系
作者: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有关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的争议,主要源自对强制性标准的曲解。强制性标准是基本标准、最低标准,不能适应安全价值的需要,也不能实现安全效力的强制。强制性标准仅是侵权责任注意义务的重要产生依据和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判断依据,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未来实现技术法规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联,需要结合技术法规的法律层级以及具体规范设计分别进行判断。在民法典中,宜以《民法总则》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处理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问题的法律依据,实现与《标准化法》对相互衔接。
关键词
强制性标准;侵权责任;注意义务;技术法规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的理论争鸣与检讨
(一)产品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
(三)评析
三、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注意义务之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一)侵权责任注意义务的引入
(二)强制性标准的正本清源及其不能承受之重
(三)小结: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意义
四、民法典编纂、标准化法修订背景下的解释论及其展望


(实习编辑:司小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王艺璇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