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5日 第31820篇《法学论坛》 2016年第6期
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研究——关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思考
内容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条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对外侵权而股东应否对公司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借鉴美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的演变历史,我们应当从《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股东重大过错、大规模环境侵权、产品责任、工作场所致癌物污染、掺水股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建立起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和无限责任为例外的基本规范。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例外规定;
结构框架
结构框架:
一、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应发挥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侵权股东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冲击公司的有限责任体系
三、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对股东个人之诉的相关规范
(二)确立公司侵权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例外规则
(三)区别公司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而增设股东个人责任规范
(四)掺水股适用股东无限责任作为特别例外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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