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 第31851篇《法学家》 2017年第4期
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是须先以担保财产受偿抑或得自由选择债务人的非担保财产受偿的问题,学说与立法例上存在"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从法理和我国的既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宜采"限制型选择主义"的立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并无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得自由行使选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参与分配程序,其选择权附有严格的条件而不得自由行使。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
关键词
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责任财产;先行主义;选择主义
结构框架
问题的缘起
一、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
(一)先行主义论
(二)选择主义论
(三)两种理论之评析
二、我国的既有规定与司法实践考察
(一)既有规定的理解
(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三、选择主义的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一)限制型选择主义主张的提出
(二)选择主义的适用前提或条件
(三)债权人的选择权能否及于物上保证人的非担保财产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情况下有无选择权的行使问题
(五)选择主义适用的约定限制
(六)选择主义适用的法定限制
四、附物权担保债权人选择权的具体适用
(一)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
(二)债务人的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仅有受限的选择权
(三)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执行后其担保物权的处理问题
(实习编辑: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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