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5日 第31871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则与原侵权人按照其过错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
关键词
自愿紧急救助;无因管理;免责;重大过失;侵权责任
结构框架
一、我国自愿紧急救助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构造
(一)《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的一体性规范
(二)地方性立法对自愿紧急救助的尝试性规定
(三)《民法总则》对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比较法经验
(一)英美法系好撒马利亚人的责任豁免权
(二)大陆法系紧急无因管理的免责规则
三、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构成要件
(二)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适用范围
四、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
(一)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类型
(二)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实习编辑: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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