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第31907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
内容摘要
立法与实践对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曲解损害了土地权益人利益并严重违背法理。目前学者的种种解释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符的问题。制宪原意是在允许原土地权益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然而,经过历次修正案和土地市场的开放,条文意义改变为在土地权益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土地上的权益人的权益虽经历了从所有、使用到使用权的转变,但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该解释可以通过《宪法》第13条公益征收条款之规定反向推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根据新解释予以重新修订。
关键词
宪法;土地;非公益征收;解释;国家所有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由来
(一)未考虑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二)充满了法理上的矛盾
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有解释之检讨
(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现有解释
(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现有解释之检讨
三、《八二宪法》及历次修正案的制宪原意与后来的立法曲解
(一)《八二宪法》及历次修正案的制宪原意
(二)立法的追随与曲解
四、“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和相关立法的修订
(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
(二)相关立法的修订
五、结语
(实习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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