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 第31884篇《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
论民事主体意义上“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同质关系
内容摘要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民事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内涵相同、外延重叠,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关系。在民事领域, “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应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予以适用;但在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民法总则》的修改不具有规范效力,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完成立法语言修改前,这些领域中的“其他组织”将长期存在。基于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民法总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立法考察
三、“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内涵辨析
(一)现行立法中“其他组织”的用法与含义
(二)“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语义衔接
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外延比较
五、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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