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7年10月27日 第31932篇《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
民法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处分规则
作者:杜换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内容摘要
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超过最长保存期限,以及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场合,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不得转用于其他不孕夫妇,也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关键词
人工生殖;冷冻胚胎;处分规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之界定
三、冷冻胚胎所有权之归属
(一)双方达成合意情形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情形
(三)婚姻关系消灭情形
(四)夫妻一方死亡情形 
(五)夫妻双方死亡情形
(六)超过最长保存期情形
(七)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情形
五、结语


(实习编辑:郭咪萍)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朴程健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