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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第31936篇《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7年第4期
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公共利益,是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属于民法的核心范畴之一。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认可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公共利益得区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秉持了这一民事法律传统。遵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主张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公共利益的讨论者,应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可以行使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的机关,应当慎重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动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或者否定民事主体的自由。
关键词
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结构框架
一、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得否被区分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三、如何具体认定公共利益?


(实习编辑:司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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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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