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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 第31939篇《社会科学》 2017年第9期
绿色化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作者:刘士国 复旦大学 
内容摘要
绿色化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绿色化理念的法律化。编纂民法典分编应进一步贯彻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应享有保护环境、利用环境、享有良好环境、请求停止环境侵害和赔偿损失的环境权。必须摈弃个人主义所有权理论,构建绿色物权,规定物权人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下对特定的物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环境责任不仅包括污染后救济,也包括停止侵害的预防责任。现行《侵权责任法》章名“环境污染责任”应改称“环境民事责任”。依环境权法理,民法典应明确规定污染者负担原则和环境修复责任,规定公民提起公益环境诉讼的权利以及共同环境污染者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绿色化;民法典编纂;环境权;物权;民事责任;
结构框架
一、绿色化理念与《民法总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环境权的产生与环境民事法律关系
(一)环境权的产生
(二)环境民事法关系的诸要素
三、环境权法理与绿色物权
四、环境权法理与侵权责任
五、环境权法理与相关权利
(一)环境权法理与后代人权利
(二)环境权法理与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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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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