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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 第32039篇《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
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
作者:董学立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 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产生的两项统一制度的缺失,“横刨”产生的在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公示、担保物权效力、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消灭等层面的规范重复、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来担保物权法编纂着力解决的问题方面。
关键词
担保物权;结构性弊端;法体系效应;编纂
结构框架
一、我国现有担保物权法制的结构体例
二、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制的结构性弊端  
      (一)因 “竖切 ”体系产生的结构性弊端
      (二)因 “横刨 ”体系产生的结构性弊端
三、担保物权法的具体编纂建议
      (一)参考世界先进立法,恢复以担保物之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法制体系
      (二)在现有的担保物权结构体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梁慧星教授在一次民法典分则编纂研讨会 上所言的“三个非不可”即“非增加不可的才可以增加,非删除不可的才可以删除,非修改不可的才可 以修改”的原则编纂担保物权法


(助理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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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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