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第32045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基于基本法实施20周年的反思
内容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香港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话式释法机制”并非是普通法世界的异类,相反,其与英国、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宪法体制一样,共同分享着“法官有权解释宪法/高级法,但建制化的人民代表才是宪法/高级法终极守护者”的法律哲学,因此都可视为是以“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来发展普通法的重要方式。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当人们对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进行总结和评估时,应珍视这种业已构成“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重要基石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宜将美国司法至上式的宪法体制照搬到我国香港地区。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基本法解释;议会至上;普通法;司法审查次终性;
结构框架
一、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在英联邦国家的兴起
二、司法审查制度在香港地区的演变和发展
三、《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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