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 第32051篇《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7年第5期
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的多数条文渊源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一章,但又有所发展和创新,如确认了"公序良俗"概念,创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调整了民法法源体系,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等。我们应当充分而合理地认识"基本规定",尤其是其中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功能。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条款并非法官的裁判依据,不能充任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其功能在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民法总则》将这些条款明文化,有减少争议、便利解释的功效,但应当防止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固化的危险。立法之后,学者应当以解释论为基本立场,做一个解释论意义上的积极建设者。
关键词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基本规定”对《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继受
(一)以继受为主的条文
(二)“基本规定”内容的三层结构
(三)基本原则的两条价值线索
二、《民法总则》“基本规定”对《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章名
(二)第8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第9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四)第10条“法源”
(五)第11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基本规定”的功能整理
(一)立法目的与法律价值的明确
(二)立法目的与法律价值固化的防止
(三)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规定在裁判中的运用方式
四、代结论:评价与展望
(实习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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