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 第32081篇《清华法学》 2017年第5期
机关法人制度解释论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对机关法人的规定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则且更加完备。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应纳入国家或地方预算,只有同时具备独立的预算经费和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者,才能成为机关法人。没有对外民事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内设机构,从立法目的上不能成为机关法人。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属于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包括代表国家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依法处分、在合乎财政制度下的购买及修造、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及国有不动产的管理者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雇佣正式编制之外的员工而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及“司法形式的公行政”等七类。须遵循公法法理同时不违反民法法理,创新机关法人的治理结构、破产能力等方面的制度和理论。
关键词
机关法人;预算经费;行政职能;民事活动;
结构框架
一、 机关法人制度的演进
二、 独立经费的机关之确定
三、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之厘定
四、 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之范围
五、 余论
(助理编辑:司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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