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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9日 第32096篇《法学家》 2016年第3期
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
作者:龙俊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当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一般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竞存、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不区分“善意恶意”,统一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动产抵押权人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时,若买受人属于“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也无论买受人是否知道抵押权,买受人都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买受人并非“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则仅在抵押权未登记,且买受人善意时,买受人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抵押权已经登记,无论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抵押权都优先。现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存在冲突,未来有必要建立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
关键词
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对抗;优先顺位;
结构框架
一、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二、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三、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四、动产抵押权人与担保物买受人的竞存
(一)“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规则
(二)“非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适用的规则
(三)一般动产抵押中的买受人
五、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的竞存


(助理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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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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