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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第32142篇《法律方法》 2015年第12期
流质契约法律制度的应然构造——以利益分析方法为视角
作者:钟维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流质契约应当禁止还是自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两种法律构造中,何者能够对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作出最妥当安排的问题。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确立的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则只用一种方式进行粗暴调整,无法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问题作出妥当回应。因此,需要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结合类型化思维,对流质契约所关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全面性、体系性评价。根据利益分析结论,流质契约的法律制度应当这样构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为内容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不足抵押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该约定的实现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约定。
关键词
流质契约;价值判断;利益分析;体系化;类型化
结构框架
一、问题与方法
(一)对比较法的考察
(二)对研究方法的考察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安排
(一)抵押财产价值低于或者大致等于所担保债权价值,双方为节省未来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成本自愿订立流质契约
(二)抵押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债权的价值,双方自愿订立流质契约
(三)流质契约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三、债权关系当事人与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安排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人利益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
四、债权关系当事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安排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以外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
五、流质契约法律制度的应然构造


(助理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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