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第32144篇《法律适用》 2017年第13期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监护救济的途径,弥补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调和了监护人选任标准之间的矛盾,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多元性,也保障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基于此,未来应当通过对《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解释,弥合条文之间的冲突,正式确立共同监护制度。
关键词
共同监护;监护监督;监护资格;撤销监护人选任
结构框架
导言
一、司法实践对共同监护的承认
二、新法对待共同监护的矛盾立场
(一)对共同监护的开放式立场
(二)对共同监护制度的承认
(三)对共同监护制度的否定
三、共同监护在新法适用中的法律功能
(一)共同监护对监护救济手段的补充
(二)共同监护对监督制度缺位的补救
(三)共同监护对监护人选任规则矛盾的调和
(四)共同监护对监护职责多样性的肯定
(五)共同监护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四、《民法总则》第 38 条解释与共同监护制度的确立
(实习编辑:朱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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