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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第32159篇《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作者: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标签: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
内容摘要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人格权;人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人权与人格权的互动关系
(一)国家保护义务
(二)适用宪法原则来完善侵权法
(三)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法人格权的互动
三、从人权与人格权关系看《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欠缺
(一)《民法总则》在立法目的部分未能援引宪法人权条款
(二)《民法总则》未能将人的尊严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三)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有明显欠缺
(四)“健康权 ”的涵义有待厘清
四、从人权与人格权关系看侵权法传统救济模式的局限
(一)引入侵权法保护模式容易陷入“宪法司法化”的纠葛
(二)侵权法保护模式必须大量地依赖于判例或者司法解释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并非法国的“大侵权法”模式
五 、结语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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