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 第32162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
内容摘要
法典化是立法理性化的首要手段,立法技术是民法典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国《立法法》亦对立法技术设定了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我们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法律史上,惹尼是较早对民法法典化立法技术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关于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法律抽象等问题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历来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但《民法总则》在措辞与行文方面仍然有值得商榷的条款。从立法的简约精神来看,《民法总则》中大量的定义、列举和一些冗余性条款显然没有必要。从民法典规范设置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中设置了大量的援引规范,加剧了法律渊源的分散化现象,增加了主体找法的困难;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存在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错配的现象。这些都说明: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水准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民法典;立法技术;法律渊源;法律语言;法律简化
结构框架
一、惹尼论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二) 当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二、民法典的语体与行文
(一)写给谁看的民法典
(二)《民法总则》的措辞与行文
三、民法典的简约原则与节制精神
(一)大量的定义
(二)列举与决疑论倾向
(三)冗余性条款
四、民法典的规范设置
(一)关于对特别法规范的援引与纳入
(二)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的“错配”
五、结语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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