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第32169篇《法学论坛》 2017年第4期
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
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关键词
独任代表制;特别代理;意思表达
结构框架
一、 《民法通则》时代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二、 “独任代表制”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一) 法律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渐行渐远
(二) 商业实践对“独任代表制”的缓和
1、 多人代表制对代表权的分散
2、 法人印章的广泛使用
3、 法人特别代表和法人业务代理的广泛实践
三、《民法总则》再造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技术支点
1、法人制度问题意识的转换
2、法人制度技术品位的提升
3、法定代表人制度功能的纯化
四、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再厘定
(一)超越法人目的限制的行为
(二)超越法人章程限制的行为
(三)超越法律限制的行为
(实习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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