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 第32176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研究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自然风景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两线多级”的特点。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行使自然风景资源的所有权。为了摆脱现有困境,必须实现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对自然风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基于对域外国家公园的考察,对公益性法人制度以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借鉴,具体的制度构建应该以确立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完善法人治理规则为支撑,以专门立法为保障,从而最终推动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改革。
关键词
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立法
结构框架
一、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的现实结构
二、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之正当性
(一)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必要性
(二)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可行性
三、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制度建构
(一)通过专门立法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
(二)完善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治理的具体规则
(三)确定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财产权
(实习编辑:朱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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