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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第32177篇《法学家》 2016年第3期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
作者:朱庆育 南京大学 
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将无效依据限制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商事合同案件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则在确立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二分格局的基础上为之提供基本判准。提高法源位阶之举固然未必值得赞许,二分格局更是从概念、判准与司法适用各方面均制造混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准确适用,关键在于探寻规范意旨。
关键词
法源位阶;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规范意旨
结构框架
一、规范意旨与功能
二、裁判法源
  (一)法源位阶
  (二)法源性质
三、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一)概念界定
  (二)判别标准
  (三)司法案型
  (四)思维进路
四、法律禁令规范意旨之探寻
  (一)导言
  (二)形式判别
  (三)实质判别
五、规范的体系关联
  (一)《民法通则》第58-1(5)条
  (二)《合同法》第52-4条
六、法律效果
七、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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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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