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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第32196篇《法律科学》 2017年第6期
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
作者: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基本权利“限制统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害基本权利,还要求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本身不会导致危害基本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权的创设和配置,也应接受基本权利规范的审查。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与逮捕类似,在我国《宪法》第37条对组织法立法权限的限制下存在合宪性困难。基本权利教义学虽然接受政党内部规则对党员权利的克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弃”,但关于留置措施讨论中的“家法说”和“权利放弃论”都较难证立。廉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应该在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 
关键词
人身自由;立法权限;宪法保留;结社自由;基本权利放弃;
结构框架
一、国家权力配置的“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
二、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其审查
(一)留置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新措施
(二)留置措施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
(三)留置措施与逮捕雷同
(四)留置措施与《宪法》第37条抵触
三、党纪克减党员权利的界限
(一)留置措施作为“双规”的法治化
(二)社团内部规则对成员权利的克减及其界限
(三)党纪与党员人身自由的权衡
四、留置措施与“基本权利放弃
(一)基本权利放弃的特征与法律后果
(二)基本权利放弃的界限
(三)“权利放弃论”无法成立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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