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第32227篇《法学》 2017年第9期
“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
内容摘要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虚拟财产在权利属性上经历了从物权到非物权的变化,该法第127条最终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而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中的位置也使其权利性质扑朔迷离。虚拟财产的"关系范式"保护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且其与"权利范式"保护并非对立。"权利范式"保护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存在本质论和后果论两种不同证明路径,前者是功利选取特征予以论证且将支配权和物权等同的结果,而后者是固守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结果。从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保险法中虚拟财产保险的视角看,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也并非债权。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被界定为虚拟财产权,从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一种新兴民事权利的客体,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本质。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框架应由权利的主体、客体、行使、公示与变动等内容构成。
关键词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权
结构框架
一、“关系范式” 下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及其批判
(一)虚拟财产“关系范式” 保护的主要观点
(二)对虚拟财产“关系范式” 保护的批判
二、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物权说” 的批判
(一)对本质论进路下“虚拟财产物权说” 的批判
(二)后果论进路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是对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固守
三、对“权利范式”保护下“虚拟财产债权说””的批判
(一)刑法盗窃罪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
(二)保险法视角下“虚拟财产债权说”之否定
四、作为独立新型民事财产权的虚拟财产权之证成
(一)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让其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
(二)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性质
(三)立法成本高不能成为否认虚拟财产权独立的充足理由
(四)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构造为虚拟财产的独立立法模式提供了范式
五、虚拟财产权立法框架解析
(一)虚拟财产权的主体
(二)虚拟财产权的客体
(三)虚拟财产权的行使及保护
(四)虚拟财产权的公示
(五)虚拟财产权的变动
(六)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模式
(实习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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