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第32269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
民法典物权编的结构安排与内容设计
内容摘要
拟定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编制体例应与《民法总则》相协调,现行《物权法》中的“编”应降级为“章”、“章”降级为“节”。物权编的第一章宜更名为“通则”,第二章的内容应并入第一章;第三章的内容除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宜调整到通则部分外,其余规定应予删除。所有权部分除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则外,重点应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补充先占、添附、动产取得时效、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得丧规则等。用益物权部分除适当修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则外,应重点增补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担保物权部分应完善担保的一般规则,增加担保财产的范围,对流质条款的效力有限开禁;占有部分应增加关于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等规则,提高对善意占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编制体例内容设计;用益物权;占有;担保物权;物权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关于编制体例和目录的调整、修改
(一)编章体例修改的原因
(二)编章结构修改、调整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体例的几个问题说明
二、通则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删除现行《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2、3款、第3、4、5、7、8条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完善
(三)物权变动部分内容的修改
(四)通则部分应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及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三、所有权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本部分的基本内容应予保留
(二)应重点补充、完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四、用益物权部分修改意见
(一)既有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二)建议增设“海域使用权”一节
(三)建议增设兼具用益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典权”
(四)建议增加居住权并确立其为典型用益物权的类型
五、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意见
(一)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增补
(二)担保物权具体类型与规则的完善
六、占有部分的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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