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第32244篇《法学》 2017年第11期
破产法视角下的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兼与王欣新教授商榷
内容摘要
破产重整实务中商业银行普通债权债转股的做法虽然比较普遍,但在理论上却遭受了一些学者的强烈反对。基于“债转股”作为债务人陷入破产违约后所衍生的“救济性请求权”之“代物清偿”属性,以及破产程序作为概括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加上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性特征,债转股中的银行债权并非不受破产重整这一概括清偿程序限制的权利,商业银行的债转股无需经过银行债权人个别的单独同意,银行债权是否进行债转股同样应当遵守破产程序中的多数决规则。在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已经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可以恢复其债权的原有性质而不致沦为劣后的股权顺位。
关键词
破产重整债转股;代物清偿;概括强制执行;实施机构
结构框架
一、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
(一)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代物清偿属性
(二)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救济性”请求权属性
二、破产程序的概括性质及对个别权利行使的限制
(一)破产程序的概括性质及个别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债的平等性特征与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议决规则
三、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机制及变通方案
(一)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机制
(二)商业银行债转股中的预防性变通方案
四、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与批准问题
(一)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问题
(二)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计划的批准与政策考量问题
1.法院能否强制批准未获通过的含有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
2.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否考虑政策因素
五、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后已转股债权的处置问题
(一)已转换股权是否恢复为债权
(二)转股债权恢复至银行还是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六、结语
(实习编辑: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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