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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 第32247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
环境服务机构侵权责任探讨——基于《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分析
作者:黄萍 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
 随着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环境服务机构成了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的责任急需规范。《环境保护法》第65条为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何种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环境服务类型多样,服务内容和性质有别,应区分环境服务类型,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
关键词
环境服务机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
结构框架
一、环境服务与环境服务机构的界定
二、环境服务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
三、环境服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服务机构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环境服务机构有过错
(三)损害后果
(四)损害后果与环境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环境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

(实习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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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九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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