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第32259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内容摘要
我国 《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与 《日本民法修正案》 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三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 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及其局限
(一) 日本法上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能对抗规则的构造和功能
(二) 混合继受法制上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功能重叠
二、对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范围
(一) 在意思主义领域应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
(二) 在形式主义领域不必采用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
(三) 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具体构造
三、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
(一) 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被撤销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二) 物权形式主义下意思表示可撤销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功能分解与制度安排
(一) 我国善意取得规定中应补充善意排除规则
(二) 在意思主义领域撤销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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