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 第32261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1期
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
内容摘要
“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合同取得的耕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应定位为 “权利用益物权”、也不应定位为 “债权”,而应定性为 “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既有承继也有续造,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对本权的处分权等权能;“三权分置” 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规制,在名称上民法典物权编应使用 “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表述。在权利变动上,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在条款设置上,应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以及权利限制等制度。
关键词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
结构框架
一、“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基本要义
(一) “土地经营权” 名称的由来
(二) “土地经营权” 的政策内涵
(三) “土地经营权” 的应有涵义
二、“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一)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理论争议
(二)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争论之反思
(三) 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应然定位
三、“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的 “承继”与 “续造”
(二) 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权能
四、“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规制
(一)民法典物权编中 “土地经营权”名称的取舍
(二)民法典物权编中 “土地经营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三) 民法典物权编中土地经营权的条款设置
五、结语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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