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 第32276篇《法学家》 2018年第1期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内容摘要
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的规则,《民法总则》的规定较为简略,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在中国民法典分则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编中规定准合同一章,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各种债的关系作出集中规定,以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在引入准合同概念之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确定其在合同编中的体系安排,并对准合同一章所包含的债的类型、合同法规则参照适用于准合同之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关键词
民法典;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法总则
结构框架
一、合同编引入准合同概念具有比较法的经验可循
二、合同编规定准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三、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规定的准合同类型
(一)无因管理之债
(二)不当得利之债
(三)悬赏广告
(四)法定补偿之债
(五)获利返还之债
四、准合同概念的引入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结语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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