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4日 第32323篇《北方法学》 2018年第01期
科研人员“贪污”课题经费的民法解析——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属性为基础
内容摘要
从民法视角观察,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法律基础为科技项目合同,该合同目的并非直接执行公务,合同内容没有给予行政机关以行政优益权,也不涉及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故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基于此,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科研人员,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从事的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行为均不具有“公务”的属性;课题经费经由国家财政划拨给项目组支配以后,也不再属于“国有财产”。因此,科研人员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课题经费亦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不宜以刑法的贪污罪加以追究。
关键词
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行政协议;贪污罪;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三、科技合同的目的并非执行公务
四、科技合同内容是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
五、科研人员 “贪污”之否认
(助理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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