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 第32333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05期
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有许多亮点。例如,草案确认了习惯在民法上的法源地位(第10条),增加了胎 儿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成年人为自己选任监护人(第31条)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第104 条),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位(第112条),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和时效 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等规则(第170条、第176条)等,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弥补了一些制度空白。尤其是草案第105条第2款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规定,回应了长期以来学界在债法体系上存在的争议,为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奠定了基础。然而,总则草案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严重。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民总草案;
结构框架
一、 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
二、行为指引还是行为控制?
三、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
四、权利救济还是民事责任?
五、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六、结论
(助理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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