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 第32353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2期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
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依据:法律移植、既有共识抑或理论创新
(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依据
(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依据
(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依据
(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依据
二、《民法总则》196条的规范涵义
(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规范涵义
(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规范涵义
(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规范涵义
(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规范涵义
三、《民法总则》196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民法总则》196条第1项的问题及其解决
(二)《民法总则》196条第2项的问题及其解决
(三)《民法总则》196条第3项的问题及其解决
(四)《民法总则》196条第4项的问题及其解决
(助理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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