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第32389篇《东北师大报(哲学社会科学报)》 2018年第2期
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
内容摘要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性别选择权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并须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
关键词
性别选择权;性别变更;变性;人格权
结构框架
合作作者:吴昭军
一、类型区分与概念界定
二、性别选择权构建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
(二)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
(三)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与角色定位
(四)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
三、权力来源·性质界定·权利边界
(一)性别选择的权利基础
(二)性别选择权的法权性质
(三)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四)性别选择权行使的具体规则
四、体系化位置
(助理编辑:罗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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