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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6日 第32390篇《中国农村观察》 2017年第6期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解释
作者:宋宗宇 重庆大学 
内容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关键词
特别法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政策分析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探索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二)以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三)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规定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主体混同的原因
(一)历史根源
(二)现实原因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再认识
(一)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二)农民集体具备实质意义的所有权主体资格
(三)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可能路径
六、结语


(助理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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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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