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6日 第32391篇《交大法学》 2018年第1期
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的新路径探索(下)
内容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关键词
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克服动产担保高成本问题的替代制度——让与担保
三、克服动产担保过度形式化问题的替代制度——Quistclose类信托
四、替代制度有益功能在我国的实现方式
(一)引进替代制度的不可行性
(二)功能借鉴与既有制度的改良
(三)动产担保的改革目标
五、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新路径选择
(一)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二)抵押权功能化路径的建立
(三)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确立
(四)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
六、结语
(助理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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