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 第32455篇《法学家》 2017年第6期
沉默在民商事交往中的意义——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
内容摘要
沉默本身因其不具备任何表示价值,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沉默也是私人自治的体现。但沉默在例外情形下也可具有法律意义,并表现为一定的类型层级,其背后体现着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其中,沉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可拟制为意思表示,而不管私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是对私人自治的强平衡;在存在相应义务而沉默从而造成他方损失时,则需要承担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中平衡;在可归责的以沉默引起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善意、信赖又具有合理性时,就需要承担以履行方式维护积极利益的信赖责任,是对私人自治的弱平衡。这种多层次的结构构成了对私人自治平衡的基本范式。
关键词
沉默; 意思表示拟制; 义务违反表现; 信赖责任基础; 私人自治平衡;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
(一)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
(二)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内在机理
二、作为义务违反表现的沉默
三、作为信赖责任基础的沉默
(一)容忍代理权中的沉默
(二)商事交往中的沉默
(三)矛盾行为中的沉默
结论
(助理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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