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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1日 第32445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1期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指见义勇为受益者对见义勇为受损者应当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我国建立独立的见义勇为人受损补偿机制源于对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的继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意识迁移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具有独立性。《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两项制度存在价值评判趋同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无偿性和受益性,并具有补充性质。应该改变在私法内部寻求全部救济可能的路径依赖,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关键词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补偿责任;多顺位综合救济机制
结构框架
一、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界定
(一)界定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关键点
(二)《民法总则》背景下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发界定
二、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
三、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
(一)比较法上对见义勇为人受损的民法救济
(二)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性质的不同学说
(三)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
(四)《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价值评判趋同
(五)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四、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优化
(一)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补充性质
(二)受益人补偿金额的确定
(三)应该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
(四)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助理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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