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7日 第32446篇《海南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农民集体权利主体地位的追溯、缺陷与重塑
内容摘要
农民集体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中以一种新型权利主体的姿态出现,有别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进行定义追溯,分析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固有缺陷,结合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99条、第101条关于农民集体行使主体的最新规定,从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几个方面对农民集体进行私法重塑,使其能遵循法律主体的制度逻辑,明确行使主体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关键词
农民集体;民法总则;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
结构框架
一、定义追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农民集体
(一)农民集体的定义
(二)农民集体的权利主体特征
二、固有缺陷:游离于传统民事主体之外的农民集体
(一)农民集体的法律表达虚幻
(二)农民集体类型的归属困惑
(三)农民集体的行使主体混同
(四)农民集体的意志形成机制不成熟
三、私法重塑:走向意思自治的“农民集体”
(一)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依据私法明确
(二)农民集体类型依据渐进式构造
(三)农民集体行使主体依据实践塑型
(四)农民集体意志形成机制依据自治程序指引
(助理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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