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18年3月29日 第32468篇《法学杂志》 2018年第1期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法律性质
作者:吴高臣 首都师范大学 
内容摘要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性质认定关乎其具体制度设计。国内学者对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性质认识存在诸多分歧。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出发,国家特殊管理股应为股权而非契约;从股权的内涵出发,国家特殊管理股应为双层股权结构之类别股,是特殊权利制度的中国化表达。国家特殊管理股基于特定公共目的而设置,其权利内容和适用对象应受到严格限制。
关键词
国家特殊管理股;双层股权结构;国有企业;类别股
结构框架
一、国家特殊管理股是“股”而非契约
二、国家特殊管理股系类别股
三、国家特殊管理股的特殊性
四、结论


(助理编辑:罗骜)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罗骜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