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 第32472篇《甘肃社会科学》 2018年第1期
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内容摘要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消极保护; 积极确权; 个人信息权; 人工智能;
结构框架
一、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
三、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人格权积极确权的发展要求人格权必须独立成编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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