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第32528篇《政法论坛》 2018年第2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交织在一起。它须有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因有无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但都应由章程加以规定。章程的制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兼具对内和对外效力,并由全体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立法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破产能力。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人民政府;破产能力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与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定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存在形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章程的内容及其效力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法之适用
五、结语
(助理编辑:罗骜)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