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8年4月24日 第32531篇《现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作者:申卫星 清华大学 
标签: 物权   用益物权   居住权
内容摘要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关键词
居住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 立法理由;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 一)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 二) 有利于实现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一般性地缓解目前的住房压力
( 三) 有利于为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三、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
( 一) 设立居住权制度既可让财产走向符合被 继承人的意志,又保障了遗属的居住需求
( 二) 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房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解决日趋老龄化的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
( 三) 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让老年人将本为死后的钱拿到生前来花四、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缓解物权法定过于僵化的弊端
五、我国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
六、结语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杨慧敏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