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 第32771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双重替代责任”——兼论“指教型”替代责任的确立
内容摘要
关于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王竹教授认为,“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对于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现象的解释力不足。并由此提出,教练员为学员造成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一种介于监护关系和师徒关系之间的“指教关系”;由驾校为在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发生了两重责任的替代;“双重替代责任”结构具有有限组合性和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并具有一定的扩展适用空间。
关键词
驾驶培训;交通事故;指教型替代责任;双重替代责任;有限组合性
结构框架
(合作作者:孟琪)
一、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解释方案
(一)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定
(二)“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解释方案的不适用
(三)“双重替代责任”解释方案的提出
二、教练员培训学员的法律关系体系定位
(一)驾驶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能力”
(二)比较法上师徒关系的体系定位
(三)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上对师徒关系的定位
三、教练员为学员承担的是“指教型”替代责任
(一)教练员——学员之间是特殊的“指教关系”
(二)教练员为学员承担“指教型”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小结
四、“双重替代责任”结构的内部构造及其扩展适用
(一)“双重替代责任”的有限组合性
(二)“双重替代责任”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
(三)“双重替代责任”结构的扩展适用
(实习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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