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 第32799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内容摘要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关键词
独创性;人工智能;机器学习
结构框架
导言
一、研究范围的确定:考察相关内容的表现形式
二、研究路径的确定:考察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
(一)以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为切入点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
(三)人工智能的“学习”是确定规律的过程
三、区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然定性与应然定性
结语
(实习编辑:徐蓉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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