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5日 第32849篇《法商研究》 2018年第4期
构建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思考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典能否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之后踵事增华、再创高峰,取决于它能否在深刻反思近代民法现代性危机的基础之上,积极回应当下国人公共精神普遍性缺失的现实景象,并肩负起重塑国民性格、培育国民公共精神的历史使命。民法典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公共精神层面重塑国民性是作为公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典职责之所在,也是民法典获得权威性的民心基础之所在。中国民法典应当在近代民法典的基础之上,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意思表示与程序并重,进而借助秩序化的团体公共生活和程序化的私权行动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性格,润物无声地塑造国民之公共精神。
关键词
民法典; 添附; 适用条件; 效力
结构框架
一、添附制度规范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二、添附制度适用条件问题
(一)同一所有人的不同动产与不动产之间会否发生添附?
(二)不同所有人之间的不动产能否发生附合?
(三)不同所有人的金钱会否发生混合?
(四)在对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时添加了加工人的材料是适用加工之规定还是适用附合、混合之规定?
三、添附的效力问题
(一)承认不动产之间可以发生添附时,如何确定添附的效力?
(二)适用添附制度时,有无必要区分行为人的善意与恶意?
四、建立我国添附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体例
(二)添附规范性质
(三)添附原因
(四)添附构成要件
(五)添附效力
(实习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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