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 第32901篇《法学》 2018年第5期
票据公示催告的限缩与转向
内容摘要
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虽有一定的功用,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公示程度不足,而且禁止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严重妨碍票据功能的实现。为了进行补救,应当紧把公示催告的关口,延长法院公告的时间,不再否定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完善持票人起诉撤销除权判决的规则。然而更为有效的路径是舍弃公示催告,以失票诉讼制度取代之。根本而言,作为非讼程序的公示催告并不适合票据的丧失。
关键词
票据法;公示催告;失票诉讼;票据流通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示催告的限缩
(一)严守公示催告要件
(二)延长催告期间
(三)除权判决后的救济:确认之诉抑或撤销之诉
三、尚须填平的鸿沟:催告期间票据转让无效
四、从公示催告转向失票诉讼
五、结语
(实习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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