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6日 第32965篇《中国法学》 2017年第3期
论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
内容摘要
我国公共产品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深层原因是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虽对“涉公共利益企业”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均有不足,应以“公共企业”概念予以统一。公共企业因所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但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为一种“特殊法人”。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关键词
公共企业;公法性;私法性;特殊法人
结构框架
一、 “公共企业”法律概念的证成
(一) 现行规则中“涉公共利益企业”法律用语考察
(二) “公共企业”术语的内涵界定
(三) “公共企业”术语的外延范畴
二、 公共企业经营中的三重契约关系
(一) 政府与公共企业间的委托关系
(二) 公共企业与使用者间的服务关系
(三) 政府与使用者间的受托关系
三、 三重契约关系中公共企业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双重品格
(一)公共企业的公法性本源
(二)公共企业的私法性特点
四、 公共企业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顾虑及规制
(一)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诱因
(二)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制度防范
结语
(实习编辑:熊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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