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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 第33025篇《中国法学》 2018年第1期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
作者: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备选条款要求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判决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为了避免对地域性法理的违反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将以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排除出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只承认和执行以这些问题为先决条件的民商事判决。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力争在《公约》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
关键词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地域性;知识产权有效性;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存续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公约》草案设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义务
二、《公约》草案有关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与存续判决的规定对我国的影响
(一)“有效性、归属和存续”规定的解释: 是诉争对象还是先决条件?
(二)“有效性、归属和存续”受制于地域性
(三)承认和执行“有效性、归属与存续”判决的法律效果:采“实体性影响解释”的后果
(四)承认和执行“有效性、归属与存续”判决的法律效果: 采“程序性影响解释”的后果
(五)对以“有效性、归属与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草案有关要求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规定对我国的影响
(一)我国和外国相互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情形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结语


(实习编辑:呙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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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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