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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第33098篇《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
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内容摘要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体系位移效应;民事行为能力;归责原则;例外性公平责任
结构框架
一、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核心疑问的解读思路
(一)解读监护人责任第1款和第2款关系的不同思路
(二)对不同解读思路的评价
(三)新的解读思路:“体系位移效应说”
二、特殊公平责任定位下《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解读思路
(一)《民法通则》上监护人责任的体系位移
(二)《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是直接责任条款
(三)《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特殊侵权责任定位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读思路
(一)《侵权责任法》上监护人责任的再次体系位移
(二)“脱胎不换骨”:未能摆脱公平责任的框架带来新的疑问
(三)特殊侵权责任定位下《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适用规则
(四)《侵权责任法》第32条措辞的细节问题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监护人责任制度的条文设计
(一)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二)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定位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监护人责任条款的重新设计


(助理编辑: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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