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8年11月5日 第33114篇《政治与法律》 2018年第10期
论物权法文本中“应当”的多重语境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计247个条文,其中有84个条文118处使用了“应当”一词。在一部法律中,场合、语境不同,“应当”的含义也不同。除了个别的例外,“应当”一词的使用,通常与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有关。在大多数情形下,使用“应当”一词的法律条文派生或确立的法律规定,或者对应着简单规范,或者对应着复杂规范,或者对应着简单规范和复杂规范的结合规范,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对应着简单规范的,有能够约定排除其法律适用的,也有不能约定排除其法律适用的。“应当”对应着复杂规范的,有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制性规范。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应重视我国现行法文本中“应当”的多重语境,以利于法律条文的妥当设计和法律规范的妥当适用。
关键词
应当;简单规范;复杂规范;物权法
结构框架
一、“应当”与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
二、简单规范中的“应当”
三、复杂规范中的“应当”
四、简单规范与复杂规范结合规范中的“应当”
五、结论


(助理编辑:徐蓉漂)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徐蓉漂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